青岛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2-28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间题的意见
(2007年12月18日)
    多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实行计划生育以末的30多年间,全市少生人口570万,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前所 未有的复杂局面,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规模 将持续扩大;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存在养 老的后顾之忧,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严峻风险;人口素 质整体水平不高,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庞大和结构性不足的局面同时并存;部分区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还不稳定;人口 老龄化程度大大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流动迁移人口 持续快速增加,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到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总量控制在809万人左右,现居住人口总量控制在940万人左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1.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计划  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  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  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 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不断 完善“领导保障、部门主导、群众参与”三大部分包括综 合治理、利益导向、公共财政投入、考核评估、队伍建设、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宣传教育、村 (居)民自治、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等10项内容的“四三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制体系,依靠长效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
    2.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着力夯实农村、城市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三块基石”,严格落实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引导群众度,发挥村 (居)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城市,要高度重视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探索利用社区综合服务队开展计划生育 "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完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进一步加强城区人户分离、失业、无业人员和整体拆迁村 (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把计划生育薄弱村 (居)帮促转化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行党政领导、部门联手、上下联动、综合施治,促进基层基础工作平衡发展。坚持实行有奖举报违法生育,建立健全统计监测的相关制度规范,制止违法生育瞒报、漏报,提高统计质量。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有条件的区市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可给予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对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但意外妊娠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育龄夫妻可给予 2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3.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人民法院接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要以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法院、卫生、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处理违法生  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收入核定工作。公安部门在为新生儿  落户和户口迁移过程扎 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和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等候选人以及评选 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 的审查制度;在当选任期内违法生育的,建议有关部门依 照有关程序罢免或撤销其相应资格和荣誉称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取消违法生育人员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的资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任职期间违法生育的,责令其辞职。不定期组织城乡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对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城乡居民违法生育情况要纳入申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严格落实各项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城镇失业、无业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市统筹统发,往年欠发的要在今后三年内全部予以兑现。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丈。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 解决。具体办法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国资、经 贸、财政等邵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放弃生育二 孩家庭给予1000元-次性奖励的政策。提倡有条件的村(居)对考  大专以上院校的独生子女给予一次性或年度奖励。各级  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普惠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要实行优惠,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城镇居民基木医疗保险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的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比非独生子女高出5个百分点。按人均分配集体收益或安置拆迁,独生子女户增加1人份的份额。要把符合条件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范围。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关爱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或960元扶助金。落实农村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低保标准的三分之一增发专项生活补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救助制度,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利用计划生育公益金,每人每年给予定额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 范围,提高奖励优惠标准,以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在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5.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农村就业培训、合作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农业、劳动保障、民政、土地、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力争到2009年完成农村区市、镇(街道)计划生盲服务机构和村 (居)计划生育服务室基础设施标准化、形象规范化建设规划。加大农村区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力度,将农村区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基本项目建设计划,具体方案由发展砍草和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充分发挥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的作用,以"宣传教盲进农家、优生服务进农家、奖励优惠进农家、生殖保健进农家、关爱行动进农家"为载体,积极开展以"甜蜜之家"为主题的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推动新农村建设。       
    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全面规范地推进优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并将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指导服务,全面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优生保健意识和能力。对农村符合生育政策拟生育的育龄妇女,由市、区市两级政府出资免费实施优生检测;城镇职工优生检测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之申。提倡科学婚检,鼓励区市政府出资免费实施婚检,实行免费优生系列工程,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免费服务的范围。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备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建立出生缺陷监测和优生工作质量评估体系,科学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实行定期监测、评估、通报制度。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的研究、评估和干预。加强病残儿童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工作。
    7.大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严格落实生殖健康查体规范。城镇失业、无业和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由市、区市政府出资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殖健康专项检查,城镇职工生殖健康专项检查所需费用由单位负责。改革避孕药具管理办法,增加对流动人口的避孕药具供应计划,加强免费安全套自取设备的配备,推动免费安全套自取设备进宾馆、进高校、进楼道。加强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制定计划生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计划,实施生殖健康科技创新,为群众提供安全、经济、有效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8.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坚持公益性、大众性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系统基层网络健全的优势,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社区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工作,促进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三、努力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9.大力营造关爱女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认真贯彻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并将责任落实和效果评估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 "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10.建立和完善性别比正常情况下的关爱女孩长效机制。积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申,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努力减弱和消除群众的性别偏好。
     11.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卫生、食品药监、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备自职责,严格执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B超使用准入及检查诊断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违法行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惩贩卖、溺死、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女孩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逐步向自然平衡过渡。          
四、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12.完善流动人口经常性的管理与月良务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外未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继续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现居住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深化为流动人口"关爱加盟、连锁服务"活动,提倡有条件的区市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优惠或免费服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13.落实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各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完善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大力实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双向管理、协作配合信息联系制度,形成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全方位管理局面。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14.大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制定和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公共养老为重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保障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好“三无”老人 的保障问题。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夫妇,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15.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不同档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大力建设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积极推进老龄产业,满足老年人口在生活、娱乐等方面的需求。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提倡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的生活创造健康、安全、积极、和谐的社会环境。
六、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措施
16.建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必须优先予以保证。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十一五"期间全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事业总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3%。改善投入结构,逐步提高市和区市两级财政的投入比例,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政策性支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木建设和队 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的落实。加强经费使用 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经费安全运转、发挥应有的效能。
17.强化计划生育月良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规 划,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制,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保证。按照服务功能配备镇 (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不开展计划生育临床手术的咨询服务站,配备3名以上的技术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临床手术的中心服务站和普通服务站配备4至6名的技术服务人员。,积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资源,打造一刻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圈,方便群众接受服务。加强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行为,搞好监督与评估,深入开展 "知心"技术服务品牌创建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成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育龄妇女之家"。
    18.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适时修订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盲管理办法》、《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有效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便民利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2002年9月28日前,在本市领取二孩《生育证》时缴纳了二孩生育社会抚养费,至今尚未怀孕、生育,并且领取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退还二孩生育社会抚养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19.积极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舆论环境。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新型生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总结报道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把乡村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宣传阵地建设纳入新农村文化家园建设规划,免费向基层和群众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20.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完善人口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探索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积极搭建网上人口信息交流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工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健全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系统。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全面推进村 (居)级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区(市)、镇 (街)、村 (居)四级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应用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涵盖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业务工作的工作信息指导平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1.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稳定 "五职责任人"领导体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重大失误,负主要责任。
22.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围绕区域人口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建立战略研究的长效机制。定期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督查范虱定期督促检查,坚持每年年底将本地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             
23.强化部门协调、综合治理。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将统筹解决人口问锺韵职责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要进半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垂直责任制,系统内都定期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履行职责情况。非垂直管理部门要对本系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盲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定期督查。各  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有关经济社会政策时,要充分体现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原则,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  意见,做到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凡出台不利于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政策的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24.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草和城市区划调整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 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 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 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重视和加强各级计划生盲协会组织建设,把计划生育协会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充分 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在基层计划 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 好配强"一把手"。建立健全村 (居)计生主任 "镇 (街 道)聘、村 (居)用、区(市)备案"制度,严格落实村 (居)计生主任工资 "区市统筹、直通车发放"制度。村计生主任的工资应不低于村支部书记的80%。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城区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专职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职称评定、考核制度,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大力加强在职培训和职业教育,重点加强对镇 (街道)、村 (居)计生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思想教盲,加快基层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
    25.改进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设置责任指标体系和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分线考核制度,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基层工作分别挺行考核。积极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加大重点调查、日常监控力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内容,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被纳入 "黄牌警告"或 "重点管理"的单位,落实领导问责制,严格实行追踪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区市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