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育科字[2002]10号) 二、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三、上报材料要求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在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时,要提交母子三人户口簿、合影照片、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病残儿有关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病历、诊断证明、检查资料等必须是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鉴定后病历资料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 四、申请病残儿鉴定程序 1、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2、街道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关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生委。 五、鉴定时间 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以区市集中组织一次,不组织对个人单独鉴定。区人口计生局每年8月底前受理完个人申请、初筛,并将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材料报市计生委科技处,由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直接进行鉴定,每年9-11月组织市级复审鉴定。 六、公示 区人口计生局接到市计生委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的,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病残儿的现居住地、父母的工作单位。公示的主要内容为病残儿和父母的姓名、病残儿的疾病名称。公示结果为4周。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10天内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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