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口发〔2012〕36号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2年市办实事工作,切实减轻育龄群众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实施补助的意义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相关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与现行的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同时执行。此举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建立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减轻育龄群众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引导更多的育龄妇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选择到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住院分娩,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住院分娩补助的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资金来源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的发放流程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运行机制,确保将补助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资格确认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4.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财政局审核。
5.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每季度《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二)资金发放
区(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当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以分娩育龄妇女个人名字开具的银行账户(可以是新开立账户,也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账户)。
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对补助人员名单审核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补助人员名单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干部告知当事人,并办理开立账户等事宜。
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纳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
补助的代理发放机构可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代理发放机构相同。
(三)资金管理
1.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财政补助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多抵少补。
2.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
3.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分娩补助发放数据库,具体负责对补助金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和发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4.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区(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定的资金发放办法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提供的名单,将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个人账户,并反馈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四、发放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补助金。2012年1月1日至本方案正式下发之日生育并符合补助条件的,本方案正式实施时予以补发。
从2013年开始,补助金按季度正常发放。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补助金发放情况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补助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补助金发放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区(市)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相应抵减下一季度市级补助资金。
(四)对利用财政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或将补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
1.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有关问题的政策性解释
2.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3.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公示
4.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
5.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
6.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有关问题的政策性
解释
一、补助对象的确认
(一)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助对象的口径解释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指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我市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
3.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纳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包含孕环情监测、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报告孕情等。
4.具有稳定的职业,指签订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或签订一年期以上摊位租赁合同,或有在我市缴纳税款的证明。
5.具有稳定的住所,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在同一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二、补助金发放程序
补助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并报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报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上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应查阅Wis系统信息,对已经在异地领取补助的,不予通过审核。
(四)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财政局审核。
(五)账户开立
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对补助人员名单审核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干部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开立个人实名账户。
(六)资金拨付
区(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
(七)资金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反馈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区(市)、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到位10日内,将上季度补助发放人员情况录入Wis系统,并将每季度的《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三、补助金领取单位的确定
1.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补助。
2.户籍在我市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补助。
3.流入我市的外地育龄妇女在不同区(市)居住的,居住时间累计计算,补助资金由分娩时居住的区(市)负担。
育龄妇女在一地领取补助后不得在另一地再次领取补助。
附件二: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 ,系区/市镇/街村/居居民(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码 ,系区/市
镇/街村/居居民),于年月日在医院/妇幼保健院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合法生育,符合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条件,特申请补助。
附:证明材料如下: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