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并从5月30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山东落地。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3、《修正案》中还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彻底解决“办证难”问题,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4、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根据摸底测算,青岛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总数约为118672户,占全市家庭总数的4.2%;其中有生育愿望家庭约为82296户,占符合政策家庭的69%;按生育意愿和符合政策人群年龄构成情况测算,预计今后几年内每年新增出生人口1.4万人左右。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我市要求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为符合政策条件并具有生育意愿的夫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同时倡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观念,引导群众科学安排生育时间,指导群众做好优生准备,为促进人口均衡和家庭发展再做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