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技术服务预先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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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发布日期:20140617来源: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让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群众在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前,能够及时享受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惠待遇政策和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615日开始,我市正式实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技术服务预先告知制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制度)。
  一、预先告知制度适用对象
  预先告知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青岛市户籍人口、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能够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政策和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育龄夫妇。
  二、预先告知制度的执行原则
  1.实行首接负责制;
  2.群众自愿领取的原则;
  三、群众填写《告知单》需提交的材料
  群众在登记办理《告知单》时,应当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出具《告知单》的方式
  (一)具备条件的区市,可在婚姻登记现场出具《告知单》。
  (二)不具备在婚姻登记现场出具《告知单》的区市,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没有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的,可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五、《告知单》的使用范围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享受生育保险服务;
  3.产筛检查报销或免费;
  4.其它应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和生育服务。
  六、《告知单》的使用时效
  《告知单》仅限于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育龄夫妇,在一孩生育登记前使用。一孩生育登记后,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生育服务时,以省制订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作为有效凭证。原则上在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时,登记受理地应当收回《告知单》,然后再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不能及时收回的,《告知单》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