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1.女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2.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为外省,已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
3.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省卫生计生相关奖励、扶助、免费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1),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3.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2),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 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详见附件3)。
第六条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附件4)。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附件5)。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掌握),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6),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人要退还自2014年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七条 按照《条例》规定审核各种再生育条件时,遇到的特殊情况,难以裁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不能超越办证时限。
第八条 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生育证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第九条 补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附件7)责令其补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
2.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条 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第十一条 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或其他省规定的情形终止妊娠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经批准的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机构实施手术。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生育证的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 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级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沟通、获取公安部门的出生落户信息,并及时反馈出生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在办理生育证时,应由发证单位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同时填写办理登记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5日前将汇总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发证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1.刁难当事人,在办证前设置迁移户口、买房、辞职、退保险、找担保、签合同等前提条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
2.违反《条例》规定办理生育证造成违法生育等严重后果的;
3.扣押、损坏、遗失当事人生育证、身份证件等办证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
6.擅自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或程序的。
第十七条 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并加印防伪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2002年12月19日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试行)》(鲁计规统字〔20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办理生育证委托书(女方户籍地向男方户籍地委托)
2.办理生育证委托书(女方户籍地向女方单位属地委托)
3.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5.生育证受理证明
6.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
8.独生子女父母婚育状况证明
9.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附件1
办理生育证委托书
(女方户籍地向男方户籍地委托)
县(市、区):
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育龄妇女,婚嫁到贵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并在贵地长期居住,日常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贵地,现委托贵地受理该夫妻再生育申请,并审核该夫妻是否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如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批二胎的标准,请为其办理生育证。
特此申明。
县(市、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办理生育证委托书
(女方户籍地向女方单位属地委托)
(单位):
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育龄妇女,在贵单位工作,并纳入贵地日常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现委托贵地受理该夫妻再生育申请,并审核该夫妻是否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如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审批二胎的标准,请为其办理生育证。
特此申明。
县(市、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为规范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政策要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孩子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的育龄妇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适用再生育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鲁政办发[2005]48号文件,“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对于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具体规定:一是大中专生升学时迁入学校,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应按照原迁出地农村居民政策执行。二是农村居民应当是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村两委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有承包责任田,以农林牧副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住房,在户口登记地居住连续五年以上(每年中国传统节日及农忙季节回村居住可视为在农村连续居住)。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认定为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女方长期随男方在城镇生活居住的,如果不符合女方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的条件,不予审批生育证;女儿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为农村居民即可。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符合《条例》第24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
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五、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2年内累计超过18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六、婚育情况证明。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生育第二个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集体户由其盖章单位出具生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本人进行个人承诺并签订合同。
附件5
生育证受理证明
(夫妻):
我单位已受理您的再生育申请,需要经过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公示、发证等工作程序,我单位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给您办结,请您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受理日期:
预计办结日期:
县(市、区)乡(镇、街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县(市)区卫生计生委
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申不字[ ]号
、夫妇:
经审查,你们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的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者xx市卫生计生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夫妇:
经调查,女方已怀孕,为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未经批准再生育的违法行为发生,告知如下:
1、你夫妇已经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再生育的条件,请你夫妇在生育前到我处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持生育证方可再生育。
2、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私自流引产,对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将不再批准你二人再生育申请,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二孩生育证,导致无证生育的,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咨询电话:
当事人签字: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独生子女父母婚育状况证明
,男(女),身份证号: 。户籍地为:,工作单位为。其配偶,身份证号:。该夫妇于年月日结婚,于年 月 日生育(收养)一男(女)孩:。(夫妻二人有离婚、再婚、丧偶现象的,请在下方详细说明婚姻变更情况及生育情况):
该夫妇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至今无其他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现象。无其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经办人: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村(居、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9
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夫妇姓名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婚姻状况 | 结婚时间 | 户口性质 | 户籍地或单位 | 现居住地 |
男 | | | | | | | | | |
女 | | | | | | | | | |
独生子女家庭证明 | 该夫妇于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女孩)姓名为,身份证号码为,无违法生育,系独生子女家庭。(若有一方为再婚,另出具再婚的婚育状况证明)。 |
村(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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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校对人:范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