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3、《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鲁人口发〔2008〕40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2014〕9号)
5、《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保障体系的意见》(青卫政发〔2016〕34号)。
6、《青岛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青人口发[2007]6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四、办理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全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五、申请材料
1. 本人申请、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六、基本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利用协助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残疾证明之机,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居)(社区工作站)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签注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政务公开栏同时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镇(街)(社区工作站)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区(市)卫生健康局。
4、区(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和确认。区(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当地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符合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名册,印发至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在村(居)(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区(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特别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
九、咨询方式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